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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12 月 23 日第七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审计完成后对公司拟聘及续聘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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